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因用火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及次生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因施工、装修或改造等过程中需要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实验操作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环节中所涉及的明火操作不包含在此审批范围内,具体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禁火区为学校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不包含家属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第四条 各动火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对动火现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保卫处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涉及焊接、热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向动火单位提交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六条 动火单位应在拟动火3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进行火灾危害识别,确定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提交《陕西师范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经保卫处主管消防业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八条 动火单位必须在动火审批限定的有效时间及规定位置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改变动火位置必须重新申请。
第九条 取得动火审批后,动火单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条 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应在动火前现场查验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动火,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动火,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第十二条 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完毕,现场安全责任人(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动火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动火,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动火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23日保卫处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师范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