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养犬管理,保障校内师生员工人身健康、安全,维护校园秩序及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在我校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卫处是本校限制养犬工作主管部门,后勤管理处、居委会等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助做好校园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工住户养犬,须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五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且须有专门饲养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校园内禁止放养犬只。
第六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以西安市公安机关公告为准。
第七条在校学生,学生公寓内禁止养犬。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职工应在限定时间、限定区域内(早6:00—7:00,晚21:00—22:00)遛犬。
遛犬时应使用牵引绳,乘座电梯或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伤人;制止犬吠,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自备清理工具,对犬只排泄物应及时进行清理,维护环境卫生。
(二)教学区严禁养犬、遛犬,执行侦查巡逻等公务活动除外。
(三)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九条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须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手续,对无证犬只,有关部门将予以收缴。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国家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在校内公共场所无人监管的犬只,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流浪犬予以捕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