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督促落实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沟通、协调和决议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领导小组由以下单位构成: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开发处、基建处、后勤第一集团、后勤第二集团等。
学校各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组长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对全校消防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和考核,下设消防管理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参加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数据,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三)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建设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
(四)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六)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志愿消防员队伍并做好其培训工作;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各单位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具体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资料的建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
(六)联络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校各类物业服务单位还应履行下列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物业管理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区、家属区等物业管辖区域的日常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区域的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负监管责任,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宇(层)或房间与物业服务单位负共同责任,各单位对使用、管理的房间负责,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区域负责;实验室由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监管责任;教职工公寓的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单位负主体责任,后勤管理处负监管责任;对外合作办学单位由本单位负主体责任,产业开发处负监管责任;个人对外出租的房屋由出租人负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监管责任;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宇或区域,由主管或使用单位提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明确具体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标准,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明确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举办会议、考试、招生、文艺、体育、展览、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回收处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释放孔明灯。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石气等易燃气体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开挖、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不得在管道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并规划,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工程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后,与建筑工程消防有关的设计方案、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等文件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确保将现场消防设施恢复原状,并保证其能正常使用。在工程建设期间,如出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迅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报警,火警电话“119”,校内报警电话长安校区“85310110”,雁塔校区“85308110”。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接到火警后,学校保卫处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并及时开展疏散。发生火险的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学校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信息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报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单位及公共建筑设施;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修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除实验室以外公共建筑灭火器的配备、检修维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室内灭火器材的配备、检修维护;各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要依照学校保卫处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灭火器增配工作计划,各实验室使用单位要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及时报送年度灭火器材增配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建设及配置工作;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建设及配置工作;保卫处应参与其消防建设立项、规划、设计、建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防火防烟隔离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大型修缮及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楼宇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学校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使用、看管、巡查、记录、建档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用、拆除、圈占、埋压、遮挡及损坏。
第三十条 学校校园消防智能管理平台值班室和火灾报警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校园消防智能管理平台值班室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各区域、建筑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室由该区域或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室。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的有效手段,学校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为公安机关检查、保卫处检查、专项检查和单位自查四种形式:
公安机关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依照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在辖区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驻地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保卫处检查:学校保卫处根据工作安排,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学校保卫处及相关单位,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或依照上级部门安全工作专项行动要求和学校安排,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自查: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或者各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至少每季度对校内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组织机构、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档案及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情况;
(五)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可用情况;
(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防火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小组及各建筑物业服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机房、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配电室、锅炉房等消防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及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师生员工特别是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八)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其它重要物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消防自动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有效;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所属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室内有无堆放易燃物品、杂物;
(六)重点单位(部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及尽职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中,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违规者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核查、整改。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上报给文件下发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将隐患情况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保卫处汇报,提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予以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强人防工作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危及人员安全的,要停业整改或关闭危险部位。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方法。
(一)各教学和科研单位应自行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应当以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各教学和科研单位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保卫处定期组织各单位,尤其是重点单位(部位)师生员工参加相关消防安全培训,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人员;
(四)学校各类物业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五)实验室、计算机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维持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日常维持经费由保卫处申请并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由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申请并管理使用。学校应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消防日常维持经费主要用于建筑室内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的维保及采购更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疏散演练,建设微型消防站及志愿消防队等。由具体负责的学校单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消防修购计划报保卫处,保卫处统一向学校申报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消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防火防烟隔离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保及升级改造。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评比工作,实行火灾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逾期不改者,对责任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金交学校财务处。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或冒险作业的;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动用明火的;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违规使用电器的;
(四)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阻挠报警,或负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延误火灾扑救的;
(五)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或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除或使用公安机关、保卫处查封的隐患场所、部位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的;
(八)未坚持每月防火检查,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未坚持每日防火巡查,或检查记录不全的;
(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离岗的;
(十)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情节轻微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罚金交学校财务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包含驻校单位、施工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含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外聘物业公司等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防火防烟隔离系统等。
消防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7年12月7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