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火险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发生,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购买,带入校园内(含教学区、家属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适用于本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及周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学校师生员工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处负责组织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单位是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对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院、系、部、处单位的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凡聘用临时工的单位,由雇用单位负责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对春节留校学生,燃放烟花爆竹的限放安全教育、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师生员工做好对家属、子女和亲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教育家人认真遵守《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做到:
(一)不销售、储存、携带烟花爆竹;
(二)不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校外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和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燃放;
(三)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
(四)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六)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七)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八)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存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在输、变电设施;医院、幼儿园、出版社、附小等重点消防部门;学校根据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七条 学校操场为塑胶跑道和草坪,属极易燃烧物质。任何人不得朝向操场燃放和抛掷烟花爆竹。校内各教职工应告诫和管好自己的子女,不要朝操场和停车场燃放和抛掷烟花爆竹,以防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为了确保春节期间学校消防安全,确保不发生火灾火险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划定门前“三包”的范围为准,由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时间从除夕夜晚20时至正月十五24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在校内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一经查出,将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一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人,除按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学校将根据行为人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春节放假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清理所辖区域内的易燃物和垃圾,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和后勤重点防火部位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火险事故,迅速进行灭火,防止火势蔓延,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 由我校社区主管的教工宿舍楼宇均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