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已通过陕西师范大学有关部门批准,在学校区域内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300人的下列活动:
(一)庆祝庆典、人才招聘等活动;
(二)音乐会、歌舞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讲座、论坛、报告会,知名人士的演讲、演出、见面会等活动;
(五)其他需要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方(以下简称举办方)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举办方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方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安全措施,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保卫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配备足量安保工作人员及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确保参加活动人数在核准范围、划定区域内;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六)在发放票证前,提前5天向保卫处提供票证样张(电子版)和发放办法;
(七)活动举办前,如需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参会车辆数量,事先协商车辆进场路线及停放要求,并服从保卫处现场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八)活动进行中,服从学校整体安排及保卫处现场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校园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直接管理单位或服务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并协助活动举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第八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协助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批;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地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敦促改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处置危害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携带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举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之前的10个工作日,提交《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审核表》。
第十一条 保卫处收到《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审核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指导举办方补齐材料,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
(七)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举办方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及活动秩序的。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审查合格的,保卫处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审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审批;举办方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已审核通过的,举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办。确需变更的,须按照审批流程重新申请。
举办方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3天前书面告知学校保卫处,并交回已审批的《陕西师范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审核表》。
第十五条 对已审批通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保卫力量,维护学校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危害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举办方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紧急情况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方、活动场所直接管理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按程序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加人数少于300人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