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三、申请资料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提交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备注: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有监护人陪同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同时交验监护人的法定有效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四、有效期限
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五、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免收工本费;换领或补领需缴纳工本费
六、多久可拿到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放居住证。
七、有关补领和换领
1.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
2.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3.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4.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八、办理地点、时间
全年可在本人居住、就业或就读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户政大厅办理(其中公安雁塔分局户政大厅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21号,联系电话:029-86772126)